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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战争法对“诈降”有什么处置规定

2021-04-27 14:59作者:

诈降在古代的战争中是经常采用的战术之一。比如赤壁之战中,黄盖给曹操写信表示要投降,然后却趁着东南风起,用火船攻击曹军的战船和水寨,最终大破曹军,这是有正史记载的真实历史战略诈降行动。虽然诸葛亮借东风,群英会蒋干盗书基本是演绎,但是黄盖的诈降是历史事实。而像是七擒孟获,第七次被擒之前孟获的反复,也可以算做诈降。而历史上其他反反复复的诈降事件层出不穷。那么到了现代,还有没有战场诈降的事件呢?而现代战争法,对诈降行为又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处置原则呢?其实在这里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战争法。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,不论战争的规模大小和发生地点在哪里,基本是没有什么规范和限制的。因此战场上经常出现T戮战俘,伤害平民等大规模的非正义行为。而且对战争是否是正义还是非正义也没有准确的评判标准。

战争正义和非正义,完全是最终的胜利方说了算。这就是所谓的“胜利者是不会被审判”的说法的由来。不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范围之大和伤亡之惨烈,对西欧这个当时全球最发达地区的毁灭性破坏,让当时的主要大国的高层和民众都怀疑这场世界大战打的是否值得。因此首次有了战争的正义性和是否合法;什么是主动侵略;什么是合法防御这些和战争直接有关的概念。最终就以国际条约的形势确立了下来,并且不断完善,这就是现代战争法的起源。1928年,美、英、德等15国在巴黎通过了《非战公约》,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势,在法律上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应负法律责任。随后,又有45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这个公约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,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正是根据这一原则,对战犯进行审判的。

战争法国际条约中内容最多的部分,就是限制战争参与方的行为。这部分内容最多,也最详细。它规定了交战行为所许可的范围、交战者的资格、使用武器种类和战斗方法的许可范围,以及对俘虏、伤病员、遇难船员和一般平民的人道主义待遇等。战争法条约规定的交战范围为各个交战国的领土、领空、领海和公海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对敌方的军事目标进行攻击或轰炸,但不得攻击或炮击、轰炸有标志的医院、医疗船、医疗机构、教育机构、Z教机构、未设防的城镇、村落等。不许侵犯中立国的合法权利。战争法条约规定了交战者的资格,区分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。规定除了在司令官的控制之下、有可识别其身份的统一制服、公开携带武器和能够遵守战争法条约的人方可作为参战人员参战外,其他人员不得参战,否则将被作为非法战斗人员受审,处以惩罚。战争法条约还限制作战手段的无限性。禁止用白旗、红十字旗、中立国国旗作为进攻或者防御的掩护手段;禁止拒绝纳降;禁止使用毒气、细菌武器;禁止暗杀手段等。

战争法条约保护丧失作战能力的战俘或敌方伤病员。拘留战俘的目的是为阻止他们重新参战,不能把战俘作为一般罪犯虐待。应给予敌方伤病员必要而及时的医疗,保障他们的生活条件不低于己方的伤病员。交战双方敌对活动结束时,必须毫不拖延地遣返战俘回国。自从有了战争法以后,二战的正规战场和二战以后的正规战场上,已经基本不见了规模性的诈降事件。即使有也基本是个人行为,很难在正规战史中见到。而禁止利用打白旗,利用非战斗人员参战等方式,就基本已经封死了现代诈降的途径。而且现代战争对投降的成建制的人员,都会立即解除武装,让其尽量脱离战场。因此瀚海狼山(匈奴狼山)认为当今即使诈降,也没有多大的意义;反倒会弄巧成拙,把诈降搞成真投降就笑话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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